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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问:关于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决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专利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为施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专利"的条件,界定为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的情形。为使强制许可制度适应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决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规定,将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界定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鉴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等对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定了详细的条件和程序,为使我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决定》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问:对假冒专利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决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行为,并规定了行政处罚。据此,《决定》规定: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文书等使公众造成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决定》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问:《决定》还有哪些有利于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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