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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解释、新精神、新要求:促行政许可依法而行


  结合审判实践,优先选择重点难点问题有的放矢

  记者:《解释》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江必新:行政许可案件涉及的疑难问题非常多,在调研当中,各地法院反映上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难以胜数,不可能通过这个司法解释一劳永逸的解决。所以,在《解释》起草之初,我们就明确了不贪大求全的指导原则,力求紧贴审判实际,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选择当前审判实践亟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一是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判决方式问题;二是以各类通知为典型的过程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三是多阶段许可及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问题;四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问题;五是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六是被告逾期举证的处理方式问题;七是不予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方式问题;八是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问题;九是行政补偿诉讼的时机、标准和程序问题。具体负责起草的同志还将就《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进行阐释,这里不再赘述。

  提高诉权保护、权利救济、司法裁判水平的同时,更要提升行政法官的司法能力

  记者:《解释》对行政审判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江必新:一是要提高诉权保护水平。按照《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起诉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各类行政行为,还可以起诉事实上具有最终性的过程行为、上级机关批准行为、下级机关初审行为。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解释》增加了两种新的诉讼类型:补偿诉讼和查阅权诉讼。这些内容都明确无误地传达出要求行政审判增强诉权保护力度的信号。

  二是要提高权利救济水平。《解释》在被告怠于举证时给予第三人补充证据的机会;设定新旧法选择适用的例外情形;在不予许可决定违法时有条件地授权法院判断原告是否符合许可申请条件,并为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决定规定方向;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赔偿问题;明确行政补偿标准,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把权利的司法救济尽可能地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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