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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解释、新精神、新要求:促行政许可依法而行


  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完善行政诉讼规则,统一行政许可案件审判标准

  记者:《解释》致力于实现哪些目标?

  江必新:《解释》所追求的目标当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三点:

  一是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过去,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可谓浩如烟海,但究其实质,却是行政授权的成分居多,限制权力的成分少之又少,这使得行政许可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制造了许多问题和矛盾。行政许可法将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等先进法治理念,贯彻到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许可制度的缺憾。为了保障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我们在其颁布后立即启动了司法解释起草计划,历经6年有余,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终于得以面世。透过《解释》内容,不难发现其始终坚持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本意和精神,为法律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良苦用心。

  二是完善行政诉讼规则。如前所述,现有的行政诉讼规则更多地以不利处分为模本,较少虑及授益处分特点。在行政许可案件迅速增长的背景下,诉讼规则相对于行政许可案件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其漏洞和不足越来越明显。作为一种应对之策,《解释》恰可以起到填补漏洞、完善规则的作用。

  三是统一行政许可案件审判标准。多年来,行政许可案件审判中积累了许多疑难问题,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又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其中不少都具有普遍性,各地法院在认识上不够统一,对行政审判产生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明确地回答这些问题,以统一审判标准和尺度,已经成为行政审判实践的强烈需求,这也是《解释》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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