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答记者问
(2010年1月13日)
近日,银监会发布《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
答:
《指引》的出台是为了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配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指引》依据新资本协议的精神,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四条原则: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二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三是银监会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确定商业银行的最终监管资本要求;四是银监会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
问:发布实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对商业银行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
《指引》目前仅适用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根据
《指引》,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不仅要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提资本,而且应当对其他主要风险和剩余风险计提资本。
《指引》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特征和运营复杂程度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问:《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吸取了哪些比较突出和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