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 2009年12月30日)
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新华社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据我所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现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您怎么认识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1.5亿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实行较低层次的基金统筹调剂制度。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