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利司法解释的起草遵循了什么基本思路?
答:为保证司法解释符合立法本意,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注意贯彻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的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
专利法、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秉承立法精神,坚持立法本意,细化法律规定;二是利益平衡的原则。一方面,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不贪大求全,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问:专利司法解释用较大篇幅规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权利边界,是
专利法上重要的基础性概念。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过程,就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权利要求解释尺度的宽严直接决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影响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均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第一条是关于确定依据的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具体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确定其诉称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落入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权利人选择何项权利要求作为其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具体地说,
专利法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并非仅指独立权利要求,因此,权利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不违反法律;又因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故权利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也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