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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三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根据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相分离的原则,保险公司评估偿付能力时,继续按照保监会制定的法定精算标准计算保险合同准备金,不适用《规定》有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原则。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会因《规定》的实施而发生变化,也不会因为实施《规定》而导致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要求降低。

  问:财政部和保监会对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自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标准严、要求高。各保险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各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一,保险公司应当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有效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应当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角度,充分认识有效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保险公司应当从大局出发,从细节着手,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构和有效实施机制,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实施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讨论,深刻领会和完整准确把握《规定》的内涵和要求,积极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内容。严禁保险公司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职业判断,操纵公司利润。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保险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在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基础上,客观评价保险公司在保险混合合同分拆、保险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充分公允,据此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各财政部门和各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财政部会计司将会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和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保险公司执行《规定》进行指导和动态监控,及时研究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加强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规定》有效实施到位。各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和部署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加大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持力度,及时调整有关监管制度和政策,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和监管工作。有关各方在贯彻落实《规定》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会计司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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