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 开创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答本报记者问
(2007年11月23日)
《
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有何背景?它的施行,将对城乡规划工作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贯彻执行?
日前,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此作出详细解答。
回顾: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六件大事
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走过了怎样的历程,您能否简要概括一下?
唐凯: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进程中有6件大事可圈可点:
上世纪50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发《
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
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
城乡规划法》将正式施行。
当前:城乡规划工作面临新形势
记者:从上世纪50年代到今天,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城市规划工作的背景也有很大变化吧?
唐凯:确实,上世纪50年代以来,特别是这十几年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大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全球化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依赖、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