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现实生活中因征收集体土地和居民房屋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时有发生。
物权法对征收和补偿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法工委负责人:
物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
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四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对小区业主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记者:当前私人购房的越来越多,发生物业纠纷的也不少,业主普遍关心自己的权利。
物权法对业主权利的问题主要有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
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包括: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又作了概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自行车存车处等。但是,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