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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如何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记者: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是如何贯彻实施宪法这一规定的?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主要是:

  --公民不仅对生活资料,而且对“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也享有所有权。

  --公民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继承权的问题,在继承法中有规定,物权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对征收和补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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