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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什么?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仅在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间,人民群众就提出1万多件意见。请问,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什么?

  法工委负责人: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总之,制定物权法,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是什么关系?

  记者:物权法为什么要将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是什么关系?

  法工委负责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物权法从三个方面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一是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二是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用较多条款对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三是在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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