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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年3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不久前通过了物权法。就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征收补偿、小区业主权利等物权法中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27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制定物权法为何花了如此大的精力?

  记者:物权法的制定历时十三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八次,制定这部法律为什么要花那么大的精力?

  法工委负责人:这个问题实际上充分体现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概括地说,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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