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知》第四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不予受理。请问,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层面怎么执行?简要说明如何撰写?
答: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
专利法第
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受理环节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比如加强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件的审核,对缺少简要说明的,暂缓受理其专利申请,建议其在专利申请文件齐备后再行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具体撰写要求,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10月制定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其内容通常包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问:《通知》第五条提到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作出两种报告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在时间上如何衔接?
答: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依据的是修改后的
专利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作出依据的是修改前的
专利法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