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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2009年12月24日)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条例?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筹建国家行政学院的决定。20多年来,全国各级行政学院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为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七大作出了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作用”。行政学院在公务员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行政学院在办学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行政学院的性质、职能和体制还不够明确、办学特点还不够突出、行政学院系统的合力还不够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学院作用的发挥。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为行政学院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征求了51个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了意见。

  问:在条例制定中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在条例制定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努力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学院的工作要求,这既是对多年来行政学院发展规律的科学概括和总结,又为新形势下行政学院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努力体现新形势对行政学院改革发展的新要求,针对行政学院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出规范性措施。三是努力体现全国各级行政学院多年来的办学经验,对这些经验进行概括、提炼,吸收到条例之中。四是努力体现行政学院的办学特色,经过多年的探索,行政学院在教学布局、学科建设、教学方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开放办学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特色,条例尽量体现这些特色,以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学院的优势和作用。

  问:关于行政学院的性质和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行政学院的性质和职责,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学院的性质。条例规定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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