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意见》对电视购物节目播出有何要求,如何防止虚假夸大宣传?
答:《意见》明确要求,播出机构要完善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良好的文化品位和格调,确保购物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要严格按照《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其所控股的购物企业的管理,要求购物企业提高市场意识,强化服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门购物时段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由签约的电视购物频道所属的购物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意见》还强调要积极推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支持电视购物频道所属购物企业成立全国性电视购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电视购物的社会诚信度。
问:开办电视购物频道有何要求?
答:《意见》特别强调了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准入机制,明确了准入条件,要求电视购物频道既要适应电视购物市场需求,也要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一哄而上;既要满足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和增长的需求,也要遵循电视购物规律,为规模发展打好基础。
《意见》明确了调整开办购物频道的三种情况,即调整现有开路播出的频道、新增数字频道、付费数字频道改开路数字频道。需要说明的是,按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无关的电影、电视片”,因此,教育电视台不能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也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由于购物频道所需资金、资源投入较大,运营规律和对专业团队的要求不同于其他频道,同时需要有较大的消费市场和较强的消费水平作支撑。因此,《意见》对开办购物频道提出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具有必要的经营和管理专业团队、完善的电视购物运营体系、相当规模的资金投入等,期望藉此提高频道质量和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