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答问
(2009年12月16日)
近日,银监会发布《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答:目前,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状况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间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银行虽然制定了信息披露政策,初步建立了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但整体上仍不够规范。为稳步推进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银监会制定本
《指引》。
问:《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与新资本协议其他指引是什么关系?
答:目前,银监会已经发布了第一批5个有关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的正式稿,公布了第二批8个征求意见稿。本
《指引》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指引,主要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实施其他指引过程中,对资产分类、风险识别、内部评级、资本计量、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提高银行业透明度,强化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奠定有效市场约束的基础。可以说,
《指引》作为新协议相关指引之一,是对新资本协议其他各指引中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和披露内容的提炼和进一步要求,是构建实施新协议体系的重要一环。
问:《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发布对商业银行和普通金融消费者有哪些影响?
答:对金融消费者而言,
《指引》的发布,使得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更加趋于完善,有利于广大存款人和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商业银行的情况,更好地保障法律赋予其知情权利的实现,并以此促使商业银行更加注重自身发展的质量,更好地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对商业银行而言,
《指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对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及信息披露工作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首先,
《指引》就董事和高管职责、披露频率和披露内容等方面均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流程,并与现有信息披露内容和流程有效整合。其次,
《指引》不单是信息的对外披露,更重要的是,通过规定披露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全面提升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