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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问:那么《通知》对产权转让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在以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出现了以职工安置费用的名义扣除净资产或者降低交易价格的行为,使得购买方以较为低廉价格获得国有产权,而职工安置资金则迟迟得不到落实。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通知》与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相衔接,对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费用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在资产评估之前,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对已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必须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二是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而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比如,经过资产清查、审计、资产评估、报批等规定程序后,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需要400万元。那么受让方必须支付的转让价款是10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4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由转让方或其授权单位从收取的1000万元转让价款中优先安排。

  问:重组企业在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当怎样考虑通货膨胀和贴现问题?

  答:重组企业如何确定职工安置费用的预提数额,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政策问题。在计算职工安置费用预提金额的现值,进而确定企业净资产价值时,贴现率、通胀率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影响。以前许多企业利用境内外“专家”的咨询意见,在选取贴现率、通胀率等计算参数时,脱离我国国情,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存在人为调节企业净资产的倾向,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及企业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为了公平政策,《通知》统一规定,企业在计算应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时,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实际应付的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

  问:《通知》为什么规定,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答:以企业重组上市为例,企业在财务安排中,一般都是将职工安置费用在上市前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一次性预提出来,上市后再由上市公司逐期支付。实际上,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其对应的资产是留在上市公司参与运营,并可能实现收益的。原企业股东通过抵减净资产方式承担了职工安置成本,如果不予评估这部分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对原企业股东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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