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本办法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前面谈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同时,相对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具有设立简便、管理灵活等特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色彩较为浓厚。因此,制定本办法一方面要有利于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同时必须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外商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要适应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把握好限度,尽量减少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这就是制定本办法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具体是指哪些情形?
答: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这种情况也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答: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本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就是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不过,这里需要澄清一点,就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