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
(2009年12月2日)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本办法是《
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大家知道,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
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作为《
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在《
合伙企业法》的框架内,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规定。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条件、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事项,均依照《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