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就《煤矿防治水规定》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30日)
2009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28号令,颁布《
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就《
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
《防治水规定》),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
《防治水规定》?
赵铁锤:
《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的考虑是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一是近年来发生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总结事故教训,需要对原
《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三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
《防治水规定》,并提升为部门规章,以利于企业贯彻执行和强化对煤矿防治水的监督检查。
记者:
《防治水规定》有哪些特点?
赵铁锤:
《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
《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如针对2005年广东“8.7”水害事故和2007年山东“8.17”水害等暴露出的问题,
《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在雨季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