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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26日)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发布《办法》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更是获得快速发展,银行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的银保合作仍停留在代理业务层面,进一步合作的空间很大。为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经认真研究论证并多次与保监会沟通协调,报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与保监会联合开展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为指导和规范试点工作,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银监会经过认真研究,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教训,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本《办法》

  问: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将给普通金融消费者带来什么好处?

  答: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新产品开发、销售理念、理财人员培训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并对消费者的财务规划和风险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问: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应具备哪些准入条件?

  答:在试点机构的选择和确定上,监管部门从公司治理、财务实力、风险管控以及并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于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我们要求其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要求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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