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
《办法》总结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实践经验,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共20条。第一至四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职责权限作了规定。第五至十条分别对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分别对事后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第十三条对当场处理和事后处理事宜作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建立全国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第十五条对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十六条为救济条款。第十七至二十条为附则性条款。另外,
《办法》还附带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
记者:
《办法》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做了认定,都有哪几种处理方式,是否有法律救济渠道?
负责人:
《办法》对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个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做出了规定,并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三个层次的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者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办法》为报考者提供了专门的法律救济渠道,规定: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记者:你们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
《办法》得到落实?
负责人:我们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确保执行好
《办法》。第一,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办法》的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第二,我们正在加紧建立全国范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信息库,力争做到使在任何一次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的考生受罚期间都不能参加任何公务员录用考试,确保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严肃性。第三,我们要加大对
《办法》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氛围,让全社会共同维护和监督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