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如何把握基本要求中对收入和人员统计口径的规定?
答: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将以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为准。列入2009年中注协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强的,将同时参照原公布的数据。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在提供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证明、具有实际控制权证明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后,可将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
证券业务收入是指申请事务所取得的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中 “证券业务”定义的收入。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参照这一原则确定。
注册会计师情况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涉及合并,且符合《试点方案》基本要求的,“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注册会计师人数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鉴于部分被合并的事务所涉及分立事宜,此类事务所可合并计算的收入和人员按照并入部分的情况统计。合并主体事务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补充提供被合并方分立协议复印件和被并入部分单独的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七、请问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所有审计报告应由独立于申请事务所的其他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中审计报告中应特别注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项的情况。涉及合并的,被合并方的审计报告应由同时独立于申请事务所和被合并方的其他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二)股东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应在提交申请前10天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打印生成,两张表中的人员信息应当一致。提交申请后,人员情况有变动的,应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三)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的,应提交香港成员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出具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发展成员所相关协议复印件;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时,应提交该香港事务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出具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所属国际会计公司管理总部出具的申请事务所和香港事务所同为其成员所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