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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问: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同为法人退出机制中的清算程序,且都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请问这两个清算程序有什么区别和关联?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分类上,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属于解散清算的一种,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强制清算程序是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的,而破产清算是因不能全额清偿债务从而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对同一顺序的债务在破产财产不够清偿时是按照比例进行清偿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公平受偿。

  由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尚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不具有冻结清算中公司财产的效力,对于强制清算中公司的给付之诉和强制执行等,原则上不具有停止功能。而破产清算因其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启动,一是所有针对破产企业的给付之诉不得再行提起,对于申报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只能提起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二是所有针对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归入破产清算程序中一揽子解决,以此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实践中,由于启动强制清算时公司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更多是从账面体现出来的,而在清算变现企业财产、追收债权、转让股权等过程中,账面财产和实际变现财产可能会出现差额,甚至差距甚大,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公司财产变现后事实上无法全额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这时就面临着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化。

  在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首先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以此避免进入费时、费力、费钱的破产清算程序,提高公司清算效率,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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