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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这里要特别强调两点,一是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存在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另案予以解决,解决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对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二是申请人以其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为由申请强制清算,但不能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其为股东等证据材料的,其不符合申请强制清算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再行申请强制清算,其坚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问:实践中,普遍存在被申请人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导致法院因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应对?

  答:这种非诚信现象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对此,我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以及法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作出相应规定,我们在《纪要》中对此又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或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有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提交企业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经过法院释明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仍然不提交上述材料或提交的材料明显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根本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对于尚有部分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法院应当就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然后以无法全面依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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