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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日前向本报记者介绍了《纪要》出台的背景,并就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据悉,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增加,《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了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在此基础上专门出台《纪要》,请问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报告的确认,以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61款也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纠纷这一案由。各地人民法院在根据上述规定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过程中,陆续向我院反映,鉴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以及强制清算案件非讼性特点等原因,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具体、翔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法院案件审理进展困难,且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状况。虽然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已对程序性规范作出一定规定,但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一些高级法院自行出台了有关公司强制清算方面的规范意见,以解决本辖区内审理相关案件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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