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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聘任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详细规定了参事的聘任和解聘程序:参事实行聘任制,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聘任。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例》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者申请离任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三、参事制度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请问《条例》对参事规定了哪些职责、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充分发挥参事的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参事的主要职责: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为了保障参事有效履行上述职责,《条例》规定了参事的权利:参事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同时,由于参事参与政府工作,《条例》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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