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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2009年11月10日)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大家关心的有关《条例》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一、请您介绍一下出台《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有关背景。

  答: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在政务院设立了参事室,各大行政区和一些省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了参事制度。这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将统一战线理论运用于人民政权建设的一个创举。6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政府参事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公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二、《条例》关于参事的选聘范围、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参事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为了优化参事队伍的结构,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参事队伍中适当吸收一批党内人才、适当降低参事任职最高年龄”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参事的作用,《条例》规定: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参事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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