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
《意见》有两个突出特点:
针对性强。
《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直接针对当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比如,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意见》提出工商机关要通过开展抵押、质押登记,允许股权出资,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等途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意见》提出依法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活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着眼长远发展,注重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意见》提出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履行社会诚信责任,以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管理监管信息为基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举措将对保障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针对个体私营企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意见》提出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优秀人才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发展。针对“中小企业”概念模糊、相关优惠政策难以到位的问题,
《意见》提出要结合修订《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作,研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措施。
两个亮点
对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信息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
《意见》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为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四个方面都强调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工商登记监管信息资源优势,提高服务水平。这表明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信息化手段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推动工商登记监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