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有哪些?
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法》明确: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办法》明确: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办法》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主要是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
问:如何取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
答: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