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
(2009年10月29日)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发布并实施该
《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
《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建立救助基金?
答:救助基金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5条规定: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五个方面:(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此次在制定
《办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经国务院批准,
《办法》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
《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