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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二是推动商业银行做好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准备工作。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的原则要求银行根据流动性资产状况和市场流动性状况评估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能够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系统。本《指引》与贯彻新资本协议的其他指引一道共同构成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指引框架,为指导、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也为新资本协议银行在第二支柱下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确定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依据。

  三是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标准。监管部门对商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也是督促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指引》确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标杆,有助于监管部门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问:《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由于推出《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目的是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因此与其他专为实施新资本协议而制定的监管指引不同,本《指引》不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也适用于其他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

  问:《指引》颁布后对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有什么影响?

  答:《指引》主要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所遵循的原则、管理体系、管理方法和技术以及实施中的审慎性要求,并没有改变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商业银行仍应严格遵守目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各项监管指标,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管。

  同时,《指引》也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同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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