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7日)
目前全国由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发展到2800余家、保安从业人员达200余万人。大量的保安组织和人员还没有纳入到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保安人员的入门条件、培训、服务等方面都不够规范,亟需通过立法建立管理制度加以完善。
日前,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简称
《条例》),
《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当保安须通过公安机关考试
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他们的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因此
《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才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根据保安从业单位的不同特点,
《条例》作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是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划和布局,有10倍于一般保安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内资控权,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三是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且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娱乐场所应当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