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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9年9月29日)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对2001年底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以下简称6号令)的修订。2001年底,保监会在研究总结国内分红、投连、万能保险经验,借鉴发达国家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发布了6号令,对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销售误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的日渐成熟,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二是6号令发布时,分红、投连、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诞生时间不长,一些问题并未充分暴露;三是2002年以来,针对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监会和各保监局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措施有待进一步整合。基于上述原因,保监会启动了6号令的修订工作。

  问:和6号令相比,《办法》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修订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办法》在6号令的基础上,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二是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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