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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记者问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问:《办法》有何特点?

  答:(一)增强针对性。《办法》充分吸收了近年保险中介监管的经验,各项规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例如,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业务和代理人重展业、轻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为了实现保险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对等,《办法》依据《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代理业务等。考虑到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其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二)突出制度约束。针对很多中介业务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其他行政法规及刑法的情况,《办法》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这既增强了对案件查办人员的约束力,也有利于提高《办法》对少数违法人员的威慑力。另外,某些较为常见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代理人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以外的利益等,其形式和性质较为复杂,制约了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办法》依据《保险法》对其设定了罚则,明确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查处的性质,将大大增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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