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记者问
(2009年9月28日)
问:出台《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前一时期,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发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利用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等。这些违法违规问题,尽管反映在个别基层机构,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业存在的经营粗放、内控薄弱、非理性竞争的问题,也是导致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与保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的要求不符,严重影响了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保监会近日出台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问:出台
《办法》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监管实践中发现,单就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中介市场混乱的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实效。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通过
《办法》强化和明确保险公司应有的管控责任,要求监管部门从保险公司这个源头入手防范和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以较小的监管成本抓住保险中介市场秩序规范的牛鼻子,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真正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必须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制定并依据
《办法》,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