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质量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为加强对运输容器制造的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运输容器的质量检验要求。规定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是明确一类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从事一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具备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三项条件。
三是建立一类运输容器制造许可制度。规定从事一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并明确了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四是建立二类、三类运输容器制造备案制度。要求从事二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前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从事三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按年度将制造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是建立一类、二类运输容器编码制度。要求制造单位对生产的一类、二类运输容器进行统一编码。
问:条例对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潜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为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放射性物品托运人的要求。要求托运人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二是建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制度。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三是明确放射性物品承运人的资质要求。规定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四是建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审查批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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