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制办就《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答问


  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原因是放射性物品种类繁多,不同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潜在环境风险不同,只有通过分类管理,才能实现科学、高效的监管。为此,条例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放射性物品如辐照用钴60放射源、γ刀治疗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二类放射性物品如测井用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三类放射性物品如爆炸物检测用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为了分类管理措施的落实,条例还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同时,条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问:为什么把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管理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

  答:由于放射性物品具有潜在危险的自身特性,其运输安全主要是依靠运输容器具有的包容、屏蔽、散热和防止临界的性能来保障的。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将运输容器安全管理作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明确规定,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分别作了规定。

  问:条例对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质量是运输安全的根本保证,而其设计的安全可靠性又是运输容器质量保障的源头。为加强对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运输容器设计的安全性能评价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并如实记录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二是建立一类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制度。要求一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设计单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批准程序。

  三是建立二类运输容器设计备案制度。规定二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是明确三类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要求。规定设计单位应当编制三类运输容器的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问:条例对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