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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就《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答问

法制办就《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答问
(2009年9月23日)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2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放射性物品运输是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应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容易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必要制定条例,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一是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快速发展的需要。随着核能和核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我国大力发展核电政策的实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规模和种类都呈快速上升的趋势,特别是核电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等高环境风险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数量将大幅度增加,增大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环境风险,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管理。

  二是完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需要。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着放射性物品分类不太完善,安全监管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运输容器设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管理和质量控制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放射性物品分类制度及其具体措施,需要强化对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的管理,以确保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

  三是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安全监管的需要。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监管制度不健全,重复监管与监管缺位同时存在,运输环节导致的核与辐射事故时有发生,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运输环节的监管。

  四是有效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需要。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

  问:什么是放射性物品?

  答:从管理角度讲,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通俗地讲,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物品中的总放射性含量和单位质量的放射性含量均超过免于监管的限值的物品。目前国家规定的豁免值是指不超过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中表1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此豁免值以下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品,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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