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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问: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工作,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提高有关单位的防污应急能力,确保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清污工作,条例在这方面是如何做出规定的?

  答:做好日常防治污染应急能力建设,保证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时,有关单位能够迅速有效地调集人员和设备、设施,开展清污工作,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减少污染损害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三是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问:船舶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如果不加强对这些污染物排放、接收的监管,可能会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此,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船舶数量和吨位大大增加,船舶营运中产生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也越来越多,在加强对船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监管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之后的监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为此,条例除了明确规定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外,还进一步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问:船舶在进行过驳、装卸等作业活动时,容易给海洋环境造成污染,需要加强监管,条例对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船舶在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等作业时,对海洋环境存在较大污染风险,在加强对船舶本身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管的同时,防治船舶装卸、过驳等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也十分重要。为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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