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9年9月16日)
2009年9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请问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早在1983年,我国就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保护海洋生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为了应对国际海运业快速发展对海洋环境带来的威胁,有关国际组织制定出台了一些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积极推动并加入了《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多个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根据我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实际需要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对1983年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
《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国家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以及对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作业进行监管等内容。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必要根据修订后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在总结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原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