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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农民激活林业繁荣生态――《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政策解析


  (三)简化了森林采伐的类型。根据分类经营的要求,《意见》规定,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将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采伐。改革后,减少了采伐指标分项,避免了因单项指标需求不平衡造成的采伐指标结构性矛盾。既放活了商品林的经营,又拓展了公益林的保护利用。

  (四)简化了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意见》要求基层林业工作站协助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求林业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伐区设计、林权审核、采伐申请、审核发证等环节进行内部协调,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方便林农、服务林农,彻底改变“申请指标难、采伐批复难”的状况。

  (五)改变了森林采伐管理方式。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意见》提出,实行伐区简易设计,将林业主管部门以往对森林采伐实行“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调整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落实了农民经营自主权,化解了林业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风险。

  (六)推行了森林采伐公示制度。《意见》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对森林采伐指标分配,实行“阳光操作”。通过社会监督、纪律监督和部门监督,保障采伐指标分配科学、公平、公开、公正。以此制约采伐审批和采伐指标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寻租”,保障资源管理队伍依法行政、公正廉明。

  (七)实行了采伐限额“蓄积量”单项控制。《意见》将采伐限额由“蓄积量、材积量”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向控制,解决了长期以来森林采伐管理中的“两难”问题,便于森林经营者实际操作、管理者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单位面积林木出材率。

  (八)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意见》规定,商品林各项指标可以在“五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向后各年度结转使用。既尊重了森林经营者的自主权,又防止了森林资源的提前消耗,目的是避免出现森林资源断档,造成生态破坏和经营者收益的损失。

  (九)实行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考虑到全国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以及《森林法》对木材生产计划有明确的规定,《意见》针对集体林提出,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原来的审核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满足了森林经营者在采伐限额内自主安排木材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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