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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答记者问


  问:放开化肥经营后还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这种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决定》结合我国化肥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经营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这是经营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最低“门槛”,目的是保障经营者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另外,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障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工商部门在受理经营者开展化肥业务申请时,将对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进行审核把关,如果符合规定则允许开展化肥经营业务,而不需要另外的审批。

  问:《决定》中对经营者行为提出了哪些要求?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化肥经营是维护化肥质量,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同时也维护正当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决定》要求化肥经营者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向购买者提供质量保证证明,有义务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有掺杂掺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通过明确化肥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以及建立相关制度约束,有助于规范化肥经营者行为,督促化肥经营者提高服务水平。

  《决定》中关于“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及“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等都是新规定,对于建立化肥经销的责任追溯制度,维护农民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放开化肥市场经营后,如何加强市场监管?

  答:化肥经营放开并不是放任不管。《决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应责任,并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努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决定》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进行相应处罚。有关部门还将依照《决定》要求,实施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决定》还强调,各级地方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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