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放开化肥经营后还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这种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决定》结合我国化肥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经营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这是经营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最低“门槛”,目的是保障经营者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另外,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障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工商部门在受理经营者开展化肥业务申请时,将对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进行审核把关,如果符合规定则允许开展化肥经营业务,而不需要另外的审批。
问:
《决定》中对经营者行为提出了哪些要求?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化肥经营是维护化肥质量,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同时也维护正当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决定》要求化肥经营者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向购买者提供质量保证证明,有义务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有掺杂掺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通过明确化肥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以及建立相关制度约束,有助于规范化肥经营者行为,督促化肥经营者提高服务水平。
《决定》中关于“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及“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等都是新规定,对于建立化肥经销的责任追溯制度,维护农民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放开化肥市场经营后,如何加强市场监管?
答:化肥经营放开并不是放任不管。
《决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应责任,并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努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
《决定》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进行相应处罚。有关部门还将依照
《决定》要求,实施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决定》还强调,各级地方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