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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2009年09月08日)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管理指引》

  答:声誉风险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是风险为本监管的重要指标之一。将声誉风险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是商业银行适应新时期市场变化的需要,是督促商业银行倾听金融服务消费者呼声、做好惠民工作,提供更好金融服务的需要,更是银监会加强审慎有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以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为根本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包括声誉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2006年,银监会将声誉风险监管要求和评估方法写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声誉风险成为银监会日常监管的要素之一。

  针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商业银行不断暴露出的声誉风险管理问题,为督促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引导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银监会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制定了《管理指引》

  《管理指引》的发布,有利于完善银监会持续监管框架,提高风险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完善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重组公共管理体系,提高客户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对能力,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问:国际上是怎样监管声誉风险的?

  答:国际监管机构对声誉风险的认识经历了逐步深入的过程。1997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声誉风险作为市场约束的组成部分,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声誉风险列入第二支柱,指出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纳入其风险管理流程中,并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和流动性应急预案中适当涵盖声誉风险。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将声誉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监管人员有效评估银行声誉状况,并指出声誉风险是监管者在风险评估中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英国、加拿大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金管局也要求金融机构将声誉风险管理作为有效风险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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