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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问


  问:哪些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答:明确哪些规划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为此,条例规定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原环保总局已于2004年7月发布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目前,列入该范围的规划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问:如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答:如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条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并从评价的内容、依据、具体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首先,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重点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

  再次,在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上,要求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他专项规划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最后,在公众参与上,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问:如何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答: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是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从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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