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问
(2009年8月22日)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许多河段受到污染,不少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自然生态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而且逐步呈现出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编制区域、流域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建设规划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缺少整体考虑,没有对规划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不少环境问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太湖、松花江等污染事件充分反映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从整体上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为了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02年公布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设专章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对规范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贯彻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践情况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经评价即予以审批的现象不断发生,需要强化规划编制、审批机关的责任;二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依据和形式等不够具体,影响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等不够明确,规划编制、审批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需要进一步规范;四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对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需要完善跟踪评价、区域限批等约束机制。因此,国务院制定该条例意义重大,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