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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就《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问:这次出台的《规定》有哪些的特点?

  答:这次出台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使班主任教师有更多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一直以来,班主任教师既要承担与其他学科教师一样的教学任务,还要负责繁重的班主任工作,使得班主任教师工作负担过重。《规定》要求:“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明确了班主任教师应当把授课和做班主任 工作都作为主业,要拿出一半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来关心每个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身心健康状况及其他各方面的发展状况。

  二是提高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热情来做班主任工作。长期以来,广大中小学班主任教师辛勤工作在育人第一线,而享受的班主任津贴一直是按照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教计字〔1979〕489号)规定的标准,即:“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1988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3号),文件规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和教师超课时酬金的具体数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据了解,除一些地方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本地班主任津贴标准外,各地基本上按1979年的国家标准增加了一倍。即不同班额分别为中学10元、12元、14元,小学8元、10元、12元。津贴标准低,已经远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自2009年起,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这次出台的《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对此,希望各地落实和体现。

  三是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新出台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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