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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09年7月16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形势下,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大意义。
  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把握该原则?

  答: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何妥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成为当前商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合同法的立法者考虑到不可抗力基本涵盖了情势变更,而且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难以区分,加之防止法官滥用,故未在合同法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合同法也未明文禁止适用该原则,因此,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指导意见》对当前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对无法预见主张的审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关键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主要是一个日益发展、逐步演变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当事人提出“无法预见”主张的,法院应慎重审查。在确定是否可预见时,应审查三个因素。其一,预见的时间。预见的时间应当是合同缔结之时。其二,预见的标准。该标准应为主观标准,即以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其三,风险的承担。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或者自愿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则自无运用情势变更之余地。例如,合同标的物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是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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