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通知》为什么不允许银行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
答: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非境内注册机构向境内银行和机构客户传递了国际市场上的衍生产品知识、业务理念和管理方法。
由于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有着长期而密切的业务往来,机构客户通常对境内银行更为信任,出现了非境内注册机构与境内银行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营销的现象。同时也存在部分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向境内机构客户推荐高风险、高杠杆衍生产品的行为,甚至出现了境内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机构作为境内银行“背对背”平盘的交易对手,要求境内银行放松风险管理要求的现象。
共同销售行为可能造成机构客户对双方银行各自权责认识不清,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与决策;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境内银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及风险的有效控制。
为清晰界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便于各方独立、自主地作出决策判断,严格控制风险,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向机构客户推荐或销售衍生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非境内注册的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也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要求的同时,银监会也希望非境内注册机构切实加强对其衍生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避免销售人员以培训、咨询、交流、研讨等名义从事变相营销活动。
需说明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境内注册机构的非销售人员在衍生产品领域进行的专业交流等非营销活动仍可正常开展。
问:银监会对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思路和下一步具体措施?
答:规范和发展衍生产品交易是金融改革的应有之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广大机构客户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经之路。培育和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需要求通过推动所有市场参与者提高专业化知识与理解,提高运用衍生产品的能力,提高管理风险的能力,最终推动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