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通知》为什么要强调真实需求背景?
答:银监会认为,衍生产品的发展必然要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整体进程相适应,与市场参与者的知识与技能提高的过程相适应。银监会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高杠杆的衍生产品交易,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产品过分复杂化、没有透明度的衍生产品交易,也坚持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实需的衍生产品交易。
根据上述思路,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应遵循实需原则、简单产品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机构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的前提下设计和销售产品,帮助机构客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规避风险,真正做到为实体经济服务,而不得销售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交易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
问:
《通知》中为什么针对银行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进行了重点规范?
答:一直以来,银监会要求银行业要在“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增加产品透明度”条件下,根据市场发展和自身条件,有序进行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同时,要求银行业遵循“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和“认识你的交易对手”四项准则从事衍生产品交易。银行在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业务时,还要按照“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要求,一方面做好客户风险评估与产品评估,向合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另一方面要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使客户在充分掌握产品与风险信息基础上,自愿交易、自主承担风险。
问:对于“不得将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银监会是如何考虑的?
答:银监会认为,机构客户合理运用衍生工具管理风险,具有其内在的真实需求,对于主业经营受市场风险影响较大的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对风险进行主动管理,客观上是积极的做法。但机构客户在此过程中应选择与基础资产风险指标相关度高的产品,并以基础的、简单的产品结构为首选,且尽量避免增加额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样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在预期降低机构客户人民币融资成本的同时,却引入了新的市场风险,在前期金融危机下,这类产品的交易也正是国内交易出现盯市浮亏的主要部分。目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尚不明朗,境内机构客户涉入国际市场程度不深、对衍生产品的熟练运用能力有限,且境内银行在衍生产品定价中处于被动,在此情况下,银行应根据机构客户的真实需求背景,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来帮助机构客户管理风险,而不宜通过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引入额外风险。
《通知》不影响现存交易的协议效力,也不影响对现存交易的平盘。